马驹之死谁之责
《隧长焦永死驹劾状释文》。资料图片
《隧长焦永死驹劾状》 资料图片
甘肃简牍博物馆馆藏国家一级文物《隧长焦永死驹劾状》(亦称《死驹劾状》)木简,因其全篇采用汉代章草写法,潇洒飘逸,历来为后世书法家所推崇。同时,其记录的两千多年前张掖郡居延都尉府甲渠候官追查死驹责任的案例,对现代司法仍具有启示意义。
案例概述
案例发生在东汉初期,案件原告为塞尉放(塞尉,汉代北部边境军事职官名称),被告为隧长焦永(隧,汉塞防御组织中最基层的单位),案件的裁判者为甲渠候获(甲渠候是居延边塞防御体系的一个重要屯戍机构。获,人名,全名粟获,又名粟君,是甲渠候官的“一把手”)。
原告塞尉放向居延都尉府申诉,请求焦永赔偿其马驹。塞尉放陈述:建武三年正月,自己从女子冯吴那里借了一匹刚产了马驹的母马,马驹也跟随着母马。四月九日因公事到部(甲渠候官的下级军事组织)办事情,骑马行到收降亭时,马已经疲惫不堪。刚好止害隧长焦永执行警檄公务归来,于是自己就借用了焦永的驿马。焦永则骑着母马到了止害隧。当天夜里焦永又骑着母马去执行警檄公务,等回来的时候马驹已经死在止害隧的马圈里了。
证人候长孟宪和遂长秦恭等人的证词是焦永执行公务,在行至居延收降亭时,天降大雨,于是停下来避雨。正要离开的时候,塞尉放命令士吏冯匡叫来焦永,说他的马匹行不动了,想借用焦永的驿马一用。因此焦永又倒回来把驿马借给了塞尉放,然后驱着塞尉放的一马一驹跟在后面,到了止害隧。后来焦永因为要执行紧急公务,几次向塞尉放索要驿马,均不得。无奈之下,焦永只好骑塞尉放的马行警檄事。后来塞尉放取回了母马和马驹,在塞尉放返回的途中,马驹则一直跟随着母马。不知道走了多远,最后马驹死在了吞北隧。
甲渠候获的调查结论是焦永在此次事件中不应该为马驹之死承担任何责任。塞尉放身为政府官吏,擅自借用县官马,以“坐臧为盗”论处。古代“臧”与“赃”通,“坐臧为盗”的意思就是比照盗窃罪论处。
古案今解
驿马在汉代作为重要的军事物资,其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非特定公务不得使用。塞尉放擅自借用驿马,影响了焦永执行紧急公务,故甲渠候获判定其“坐臧为盗”。若不考虑驿马的重要性,按照现行法律,本案属于侵害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塞尉放可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相应证据。若司法官员查明马驹是在塞尉放取马返回的途中死去的,则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马驹死亡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应判决驳回塞尉放的诉讼请求。若查明马驹是焦永使用期间死在其马圈里,则应认定焦永对他人财产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决焦永补偿塞尉放财产损失。按照现行法律,塞尉放的行为仅是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盗窃的行为,也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塞尉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古今政治社会环境不同,不能简单地作这样的比较,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能看到汉代司法官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一些可借鉴的地方。一是熟练运用法律。案例中,甲渠候获虽然只是东汉北部边境的一名地方官员,但其对汉朝的法律规范运用熟练,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准确作出了“坐臧为盗”的判决。现行司法体系中,法官均经过层层考核,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基本法律素养,能够准确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知识。但现行法律庞大复杂,需要法官不断加强学习,在认定案件事实后,准确地寻找与要件事实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从而准确裁判。二是证据裁判规则。两千多年前的这起案件中,甲渠候获并没有听信塞尉放的一面之词,而是采信了证人孟宪和秦恭等人的证言,认定“永不当负驹”。可见,甲渠候获是以证人证言为依据进行的裁判。现代司法更加注重证据裁判,法官审理案件时以证据为依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适用,裁决当事人的纷争。可见,古今司法都重视证据裁判,不盲目听信一方当事人的说辞。三是“禁反言”。按照汉律,原告、被告、证人在做笔录时都需“验问”,即初次询问得到口供后证词应当公示三日,超过三日不修正者,则以供辞为准,若供辞不实,按反罪之律判罪。此规定旨在督促案件参与者如实供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询问当事人前责令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不允许对当事人已自认的事实进行撤销或对已认可的证据作出反悔等规定,都是保证当事人“言行一致”、防止虚假陈述的有效做法,与古代“验问”的做法是一脉相承的。
法治启示
细读《隧长焦永死驹劾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但究竟何为公平正义?怎样判案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从《死驹劾状》中可以看出,汉代地方官员受“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影响,裁判案件更加注重依据社会道德理念来判断。甲渠候获认为焦永好心给塞尉放借马,在焦永要执行紧急公务时,几次向塞尉放索要驿马,都没得到。可见,甲渠候获从社会情理层面进行参考作出是非判断,最终得出“永不当负驹”。现代司法审判中,同样应在准确适用法律过程中使案件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避免让案件出现看似合法,实际却不合理的结果。应学习古人智慧,努力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使办理的案件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坚决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错误做法,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善于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公平正义。汉代没有将公、检、法分开,案件裁判者要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作出是非判断,因此案例中甲渠候获会再三“验问”,进行案件事实的判断。古代有名的“办案高手”如包拯、狄仁杰、赵广汉等之所以被百姓拥护,不仅在于其不畏强权,更在于其能够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公平公正作出裁判。现代司法审判中,法官要以证据为基础,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切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应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在每一个个案上践行公平正义。
善于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弘扬公平正义。《死驹劾状》判词中提到“永以县官事行警檄,恐负时,骑放马行檄,驹素罢劳,病死,放又不以死驹付永,永不当负驹。放以县官马擅自假借,坐臧为盗,请行法”。此段文字是对为何判决“坐臧为盗”的说理,可见,两千多年前的司法文书中已经体现了充分的说理。裁判文书说理,简单来说,就是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为什么这么判。裁判文书有情有理有据地说理,对于解决诉讼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诉讼目的,弘扬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都有重要意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能够有效提升群众的法治信仰。裁判文书说理说得好,可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说理不充分或者不说理,可降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力,进而上诉、申请再审、信访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人民法官应从古代司法文书中汲取智慧力量,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和水平,在准确说理中彰显司法裁判的公正。
原标题:《马驹之死谁之责——古代司法文书《隧长焦永死驹劾状》的法治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