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 · 務水
內部供水系統的出現,可說是「自來水」的故事。隨着1888年大潭水塘供水系統落成,維多利亞城各區便逐步建立起配水網絡,而為了杜絕一直出現的食水浪費問題,政府開始建立用者自付原則,當中包括引入自來水制度,並透過水錶記錄用水情況。從此,鋪設連接政府總水管的住宅水管便成了業主的責任。
1890年,政府修訂《水務設施條例》(下稱《條例》),首次規範關於供應自來水的內部供水系統。《條例》訂明,住宅業主或佔用人如欲建造、改裝或維修內部供水系統,均需要向水務監督申請,並自行承擔住宅供水的費用。不論是新增的建設,還是在舊有系統的改建,均需要按照水務監督的要求進行,並需要符合當局對水管用料、質量、尺寸等方面訂明的規格。有關工程經過水務監督的檢查及測試後,方可獲正式供水1。
隨着城市供水系統的發展,《條例》往後經歷多次修訂。1938年,《條例》將「保持內部供水系統的清潔」定為用戶的責任。若水務當局發現內部供水系統不潔,並認為會對水管內食水構成污染,便會向用戶發出通知書,用戶需要在3天內清洗系統,否則將被截停供水。其他規例還包括:
首次引入水喉匠牌照制度(有關水喉匠,詳見第五章《持牌水喉匠制度的演變》一文),訂明所有為住戶興建、改動或修理內部供水系統之人士,必須持有由特定機構發出的證書; 就水管的各類用料訂下質量標準,當時已訂明鉛水管或銲接物不能用於內部供水或消防供水系統;訂明禁止使用增壓泵,除非食水不能透過重力自流輸送至頂層。為避免直接向水管增壓,這類樓宇需要在政府總水管透過重力供水的可及高度,設置貯水缸,並由此將食水泵上天台食水缸。 自上世紀四十年代開始出現樓宇單位分層出售後,大廈由單一業主持有,變成由多個業主共佔地權。從此,管理及維修內部供水系統的責任,便由整幢大廈或屋苑的物業代理人及註冊用戶共同承擔。